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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點 | 會計 | 稅務 |
應收賬款/預收帳款 | 存在問題 1. 公司未制定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政策,未定期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 2.無定期與客戶對賬,一般開票前進行對賬,開票時間根據款項收付確定,沒有對賬記錄。或者對賬未有相關人員完整的簽字確認記錄。 3.存在應收帳款與預收帳款雙邊長期掛賬沖賬未核銷的情形。 4.資產負債表應收/預收項目未進行重類填列。 規范思路 1. 制定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及政策,同時建立客戶檔案,對各客戶的信譽、經濟實力、財務狀況、和貨款回款情況建檔造冊; 2. 建立完整的會計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每月末)分析應收賬款明細賬,及時反映每一客戶應收賬款余額變動情況,進行相關賬齡分析;年末根據壞賬計提政策計提壞賬; 3. 應收賬款的確認憑證后附原始單據應齊全,如出庫單、托運單、放行條、發票、客戶驗收單、對賬單等; 4. 應定期與客戶對賬,與客戶結算的月結單、對賬單必須要用客戶核對確認后的蓋章簽字,確保收入的真實性,并保存好對賬單。呆賬、減免款項應及時清理,督促業務人員催款,對賬時應核對財務系統的數據,確保賬面與實際相符,對應收賬款進行有效管理; 5. 雙方掛賬的客戶應及時調整,對于長期掛賬的待核查款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 存在問題 1:關聯應收 風險: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法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預收帳款 A: 增值稅: 1.)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 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B: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實現。 |
其他應收款 | 存在問題 1. 公司未制定壞賬準備計提政策,未定期對其他應收款進行賬齡分析; 2. 長期掛賬其他應收賬款未清理 3. 股東與公司存在大額借支且用途不明。 規范思路 1. 建立完整的會計制度,按單項金額重大并單項計提壞賬準備、按組合計提壞賬準備(組合分為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法或其他方法)或按單項金額雖不重大但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2. 企業應按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避免個人長期墊資情況; |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款規定,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款就明確:“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其他應付款 | 存在問題 1:存在股東與公司之間,長期大額其他應付款掛賬,未進行處理。 2:由于系統原因,存在與供應商的往來款,系統自動計入其他應付款,人工再核銷其他應付款,轉入應付賬款。 3:存在與客戶/供應商之間存在大額其他應付款問題,排除質保金/保證金等款。 規范思路 1:規范使用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嚴格管控會計處理。 2:對于因系統生成的會計分錄,進行會計模板設置的調整。 3:規范其他應付款下股東掛賬的處理,避免存在稅務風險。 | 風險點:企業向個人借款 規范思路 合同規定:要有借款合同或協議 增值稅: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要代扣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政策: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風險點:虛列成本費用 規范思路:其他應付賬款科目是稅局重點關注科目,企業通過這個會計科目進行所謂的“籌劃”,其實是在裸奔。 |
應付賬款/預付賬款 | 存在問題 1. 應付賬款-暫估款,未如實進行賬務處理,或者未進行暫估賬務處理。 2. 采購的會計處理,部分直接采用 借:原材料 貸:銀行存款,未經過應付賬款科目處理,未完全經過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不方便日后查詢統計。 3. 存在同一供應商雙邊掛賬的情況,且從長期未有進行處理。 規范思路 1、雙方掛賬的供應商應及時沖抵,對于長期掛賬的待核查款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2、所有采購項目均要通過應付賬款或預付賬款科目核算,避免貨幣資金直接對應成本、費用項目的情況(盡量使采購項目在與供應商的往來中均可查到); 3、涉及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的記賬應規范,憑證后應附齊單據,應取得相關發票并及時入賬; | 無法償付的應付賬款:(具體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準) 對于無法償付的應付賬款,法規并無明確的年限性規定。但個別地區有規定,僅供參考。《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4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應付賬款的真實性風險: 長期不支付的應付賬款或者異常的應付賬款支付方式,都可能引起稅局對應付賬款科目的稅務風險關注,稅局檢查通過應付賬款,可能更多的追蹤進項發票的真實性,甚至檢查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比如此類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8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13600,貸:應付賬款 9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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