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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單位部分廠房閑置,是否符合免征房產稅政策?
答:不符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雖然廠房處于閑置狀態,但不在免納房產稅范圍內,不能免除納稅
二、我單位原承租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又將該房產部分轉租給其他單位,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單位承租后又部分轉租,承租人不是房產所有者,無需繳納房產稅。
三、我單位一處房產安裝的電梯、中央空調等設施,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嗎?
答:需要。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5〕173號 )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四、我單位購置房產所繳納的契稅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答:需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 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五、房產竣工后,我單位接收房產建造期間施工單位搭建的活動板房,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需要。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六、我單位出售一處廠房,已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并交付對方使用,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當月還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需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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