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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退伙,屬于該合伙人當年度未繳納經營所得的未分配利潤部分,按照“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該合伙人當年度“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例:某合伙人2022年1月退伙取得400萬元,其中:出資額180萬不屬于個人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2022年1月合伙企業取得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該合伙人對應的分配份額80萬,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前已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一直未分配該合伙人對應的分配份額110萬,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剩余30萬(400-180-80-110=30萬),屬于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的范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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