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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種核定期限必須保持一致嗎?
答: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因此,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保持一致。
問: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獨立納稅人的身份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隨意變換嗎?
答;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問:總分機構之間轉移貨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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