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11
答: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因此,公司承擔員工個人所得稅,直接以稅金的形式列支的就不能稅前扣除。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公司承擔員工個人所得稅要想規避稅務風險,只有兩種途徑:
1.直接以稅金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2.將員工的不含稅報酬(工資、獎金等)轉換為含稅報酬,然后再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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