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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合肥長豐一家建筑勞務甲公司與另外一家肥東混凝土生產乙公司此兩家公司沒有股權關系,兩個老板資源互補等原因合作一個位于肥東新城開發區的某個項目,甲公司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項目分紅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如果是約定項目合作是:“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這種情況下,分的“分紅”不征收增值稅;如果是約定固定分紅,不承擔風險,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分紅”屬于貸款利息,應該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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