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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符合相應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N”一般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符合相應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因此,“1”指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額外支付勞動者的一個月工資。
“N+1”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不包含離職前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獲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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