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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為讓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的紅利,對于企業購置設備、器具在會計核算中預計凈殘值的,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可以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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