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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舊政策對比
二、稅收抵免政策適用條件
三、抵免額度的確認與調整
公告第一條規定:“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
(一)抵免額度確認
協定問題:在確定稅收抵免額度時,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稅比例計算。相關比例一經選定,后續收回投資時,不得再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稅比例。
多筆再投資:同一境外投資者有多筆符合條件的境內再投資的,應按利潤分配企業分別歸集稅收抵免額度。
外幣再投資: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應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將再投資金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遞延的股息應納企業所得稅和稅收抵免額度。
(二)抵免額度調整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境外投資者不應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包括境外投資者持有再投資不滿5年(60個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需調整稅收抵免額度。
舉例:2025年10月,境外投資者A公司取得境內甲公司分配的利潤1000萬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資,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假設境外投資者選定適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稅收抵免額度100萬元。2027年7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700萬元再投資,除補繳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70萬元外,還應調減稅收抵免額度70萬元,調整后可抵免額度為30萬元。
四、關于“可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理解
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從同一家利潤分配企業取得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所得類型為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
3.取得所得時間在再投資時間之后。
舉例:2026年3月,境外投資者A公司取得境內甲公司分配的利潤,全部再投資于境內且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假設境外投資者選定適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稅收抵免額度100萬元。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 許權使用費600萬元,應扣繳稅款60萬元。該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從甲公司取得,屬于符合條件的所得類型,且取得時間在2026年3月之后。因此,A公司取得該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屬于“可抵免的應納稅額”。
五、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的順序
境外投資者收回直接投資,確認收回投資的順序如下:
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
↓
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未實際享受的投資
↓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但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
↓
其他投資
對于同一類型的投資,按投資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確認收回投資。
六、公告執行期后和發布前的抵免政策適用
《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于2025年6月27日發布,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執行期后的抵免適用
1.公告執行期為“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
2.在2028年12月31日以后仍有抵免余額的境外投資者,可繼續享受至抵免余額用完為止。
(二)公告發布前的投資追補享受抵免政策
境外投資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發布前發生的符合公告條件的投資,可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于抵減公告發布之日后產生的符合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應納稅額。
七、享受抵免政策的辦理流程
(一)享受抵免政策的流程
1.符合公告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應通過被投資企業經由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2.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核實,并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后,向被投資企業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帶有全國唯一編碼的 《利潤再投資情況表》等材料。被投資企業將相關材料提交境外投資者。
3.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應當填寫 《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信息報告表》,連同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利潤分配企業申報抵減境外投資者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2)《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信息報告表》;
(3)《利潤再投資情況表》。
(二)收回投資申報流程
1.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應通過被投資企業經由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且應在收回投資后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2.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核實,并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向商務部報告。
3.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申報補繳遞延稅款,并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境外投資者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2)《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信息報告表》。
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補繳超出稅收抵免額度部分稅款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政策依據:
1.《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8號)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4.《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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