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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規定:
規范核定征收方式鑒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業,稅務機關一般應在每年第一個季度內完成重新鑒定工作;
(二)新設立的企業,第一個納稅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鑒定為核定征收;
(三)查帳征收的企業(不含上年新設立的企業),征收方式不再鑒定為核定征收。
若納稅人是上年新設立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鑒定為核定征收的,其他的查賬征收的企業不可以再鑒定為核定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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