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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確認時間差異
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視同銷售”政策差異
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對“視同銷售”的規定如下:“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中對“視同銷售”的規定如下:“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等稅會差異
企業所得稅: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 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相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規定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如何比對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和增值稅銷售額
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行營業收入金額(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行收入類調整項目調增金額-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行收入類調整項目調減金額。
增值稅銷售額
1.一般納稅人:當年12月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行、第5行、第7行、第8行銷售額本年累計數。
2.小規模納稅人:當年第四季度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行、第4行、第7行、第9行、第13行銷售額的累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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